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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例行新闻发布会记者问答实录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www.aks.gov.cn 发布日期:2017-08-25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环保部宣教中心 字号:[ ]

   8月22日上午,环境保护部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有关情况,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共同回答记者关注的问题。
  反对平时不作为,也反对检查时的乱作为
  科技日报:最近网上有一个说法,有的地方在执行污染管控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引起大家的非议。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别涛:这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提出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在关注环保执法行动。中央环保督察到目前为止进行到第四轮,实现了全国31个省(区、市)全覆盖。环保督察实现了由监督企业到监督政府的转变,这个过程也对环境监管带来重大影响。对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实行强化督查机制,产生了积极效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调度,我们在京津冀地区发现的问题企业至少有17多万家,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督企也好,督政也好,方式都是公开的,鼓励大家举报,让问题企业无可隐藏。我觉得这是好事。
  对企业发生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很多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没有正常运行,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也可能是没有排污许可证,还有的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之后,拖延消极,拒不整改。违法的表现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对这些行为,我们是不应该容忍的。对违法的企业,我们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未批先建的,环保设施不运行的,超标排污的,都有专门的处罚机制。例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发现之后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罚款;超标排污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后停业关闭;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的,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一些违法行为,无视法纪,只管自己盈利,损害了公共环境,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一些“散乱污”的企业,它的环保成本基本等于零。这就导致同样一个产品,违法企业的实际成本很低,与守法企业的市场竞争是不公平的。因此,对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也可以说零容忍,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通过严格执法,使企业消除侥幸心理,同时还守法企业一个公道。让守法企业不吃亏,让违法企业不占便宜,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环境保护部从来没有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一刀切”,环境保护部有两个态度是明确的:一个是反对部分地方平时不作为,疏于监管,使违法企业长期存在,污染环境;第二个是反对部分地方平时不作为,到了环保督察检查巡查的时候,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片面处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也是滥作为。我们反对平时不作为,也反对检查时的乱作为。
  从法律上看,环境监管执法应该有以下三个原则或是立场:第一,对违法企业应该坚持零容忍,严格执法,公平执法;第二,对环保守法企业,应该公正对待,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权;第三,即使是违法的企业,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分类管理、合理引导,依法合理行政。这是我对“一刀切”问题自己的看法。
  根本的出路还是建立完善的法治
  路透社:我们想了解如何建立长期的长效的督察机制,中国在环保方面是否希望更多使用法律途径而非行政手段,我想问一下当前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应对繁多的案件?
  别涛:随着环保督察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违法企业被暴露出来。在京津冀地区,今年4月份巡查之前,先让地方自主申报,共有五六万家违法企业,当时我们已经感觉很吃惊了。但到6月底,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的数据,京津冀地区强化督查发现的问题达到17.6万件,比之前地方自主申报的数字增加了约12万件,这令我们更吃惊。这反映了我们的执法监管方式在创新,环保督察、巡查等机制是有效的。违法的问题、隐藏的问题之前没有暴露出来,现在暴露在阳光之下了。
  如何保证将督察巡查的效果转变成长效的高压机制,这是第二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在稳定的法治基础之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四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发现问题是第一步;接下来,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通过严格的行政执行来解决;在这过程中,一部分问题会诉至法院,通过公正的司法来解决;最后我们要推动公众、企业达到一种自觉的守法状态。我认为这是理想的,也是我们的目标。我坚信根本的出路还是建立完善的法治,要有完备的立法、严格的执行、公正的司法,以及全民高效的、自觉的、文明的守法状态。
  目前的环境法律制度部分是有效的,部分是不足的。环境保护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之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支持之下,在高法高检公安司法机关大力协同之下,同时也是在媒体公众的监督之下,已经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我们引入很多机制,对企业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违法排放等可能要进监狱,现实中的案例已经比较常见。可以说,环保部门在穷尽一切办法,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对部门和企业,对地方政府不履行环保责任的,以中央名义对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督察,这是机制上的创新。我们不断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了一套评估方法,经过评估达到立案标准的,环保部门可以移送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另外,环保部门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加大媒体宣传报道,引导NGO组织参与环境事务,加大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力度,并推动鼓励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从积极的一面来说,现行的法律制度措施是有效的,同时也还存在不足。如果法律制度措施足够有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就不应有这么多违法违规企业。事实说明目前的法律制度措施还是有缺陷的。未来我们还要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动各方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我们正在抓紧推动环保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比如,通过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把环保部门有限的人员转化为第一线执法力量,同时推动重点区域流域派出机构的设置。体制机制上的改进有个转变的过程,打击违法也需要一个过程。环境质量改善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阶段面临的问题。英国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从伦敦烟雾事件算起,也经过了不下30年的时间,所以这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我们想让环境质量改善这个过程更短一些,努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山清水蓝地绿,让环境更优美。我们也一起来期待,谢谢。
  信用评价是环保硬性约束重要的补充
  人民日报:我国现在环境信用评价进展怎么样,在联合惩戒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还将如何完善?
  别涛:环境信用评价是一个相对新兴的工作,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政策法规,全面评估企业的环境守法等表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注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企业、消费者,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差别化”选择,更多使用环境信用好的企业的商品,从而引导企业提高环境绩效。
  近年来,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迎来难得机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门印发了多个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系统部署。这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本质上来说,环境信用评价是一种典型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根据环境制度改革方向,企业投建项目要在开工建设之前完成环评,才能具备基本的合法条件。开工运行之后,环保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时,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为此,环境保护部2013年牵头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又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开展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保部门将一些重点排污单位,或者是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位于环境敏感区等类型企业,纳入评价范围;根据评价指标,把企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不同的颜色做区分。江苏、广东、湖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探索了有特色的做法。
  下面我以江苏为例,介绍一些做法。江苏评价结果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环境守法好、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评为绿色企业,这是环境信用最优秀的,也就是“橄榄型”的上端。第二类是合法守规的企业,但还没有达到绿色企业的水平,被评为蓝色企业,大多数企业都处在这个类别中。第三类是黄色企业,存在一些环境管理问题。第四类是不太守规矩,存在较为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被评定为红色企业。第五类是表现特别差的企业,被评定为黑色企业。红色企业、黑色企业,是“橄榄型”的下端。
  江苏对绿色企业实行金融、价格等领域的优惠政策。但是,对红色企业、黑色企业,则实行加征差别电价(比通常电价分别高5分到1毛)、污水处理费等惩戒性措施。因此,一个耗电量大的企业,可能因为环境表现不好,导致信用等级不佳,额外支付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差别电价。这就把企业外部的环境成本,转化为内部的应该承担的费用。
  同时,我觉得评价结果是把企业的形象展示给社会,让各个部门共同约束,也推动消费者做出绿色选择。如果一个产品的生产企业是环境友好的,消费者更愿意选择这些企业的产品,相当于为环境保护支付相对高的费用;而对于环境表现差的企业,许多消费者减少购买其产品,可以为环境表现好的企业腾出更多市场空间。
  这些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使之更精细、更公开,也将引进更多的力量参与评价工作,提升评价的质量,让更多的企业、普通消费者更好理解评价结果,从而更准确选择。
  总的来说,信用评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是环保硬性约束重要的补充。谢谢。
  2018年起要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北京晚报:请问十八大以来环境立法工作整体情况?尤其是提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没有可能上升到立法的层面?
  别涛: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谢谢你关注环境立法的情况,借这个机会把环境立法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和介绍。十一届人大任期届满时,基本的判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十二届人大是通过立改废释等继续完善法律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我们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完善了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立法,加强大气、水和土壤等重点领域立法,一批重要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出台,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全国人大制(修)订法律这个层次上,环保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7部法律。目前正在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出台,这里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最近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在部门规章制定方面,2015年为了配套落实环保法等相关重要法律执行,环保部门制定的比较重要的规章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为了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土十条”,出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最近还有几个规章正在起草,如农用地的环保管理办法等。这四五年已经出台了22件部门规章。
  另外,环境保护部还积极参与了一些党内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比较重要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任务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提出来的。2015年11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经过中央批准,吉林等7个试点省市相继印发本区域的实施方案。今年6月底,环境保护部对试点情况做了跟踪和阶段性回顾、评估。从目前的情况看,试点进展基本是好的,也探索形成了一些规则。根据中央的要求,2018年起,要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在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的总体方案,这个方案已经报给国务院。
  根据目前的法律,排污企业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公共的国有的权利,所以普通个人是不能主张权益的。对国有的环境资源要素,受到污染损害后,可以由国务院作为全民所有的代表者,授权省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权利人来提起索赔。索赔的方式两种,一种是平等磋商,另一种是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至于入法的问题,由于到现在为止还只是改革的试点,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已经与最高院、最高检,包括立法机关有所反映,希望根据试点的情况,先推动出台一些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保证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当然,根据试点的情况,也不排除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可能。谢谢。
  对于未及时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依规督促、追责
  新华社:今年6月份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签署了一个协议,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请问目前进展情况怎么样,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样的举措?
  别涛:2016年8月份,在杭州峰会之前,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为了落实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会同证监会签署了刚才你提到的“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两部门首先推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管理信息,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分几种情况跟大家介绍。
  第一种,在沪深两所3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属于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有160多家,近九成披露了环境信息,总体情况比较好,我们基本是满意的。总的来看,这160多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总量大,环境影响大,通过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监督,并以此为契机提高环境绩效,对总体环境的改善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有一些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规范,或者报喜不报忧、不够详细。我们正在会同证监会,采取措施不断进行规范。
  第二种情况,属于省和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根据要求也应当披露管理信息。这部分上市公司的名单正在筛查和核实。
  第三种情况,至少有一家主要子公司属于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也要披露这些子公司的环境信息。目前,沪深两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7万家左右,我们正在组织逐一比对、筛选。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8月底之前,上市公司要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我们将会同证监会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情况,是不是全面,是不是准确,是不是完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都属于定期报告,我们还推进了“临时报告”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情况,例如因为环境违法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就应该及时向股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前些年,有些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却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这都是违反规定的。我们正在抓紧梳理有哪些上市公司因为严重环境违法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证监会,努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全面性、可读性、完整性、有用性,以便于股民、公众准确判断上市公司环境风险。对于未及时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依规督促、追责,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将以加强NOx和VOCs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
  南方都市报:有媒体报道称,臭氧污染已成为继PM2.5之后,影响空气质量的又一重要污染物。请问对臭氧污染是否有明确治理时间表?
  刘友宾:臭氧形成机理复杂、控制难度大,发达国家至今也尚未妥善解决。相关研究和实践表明:控制臭氧污染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协同削减NOx和VOCs排放,结合各地污染状况、产业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差异化控制策略。
  国家已经将臭氧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议事日程。“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列为约束性指标,其中充分考虑了臭氧污染可能导致空气质量超标情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控制臭氧前体物VOCs和NOx排放。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审议并原则通过《“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在和有关部门会签,明确了主要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修订了石油炼制等14项涉及VOCs的行业排放标准,联合财政、物价部门出台了VOCs排污收费政策,推动VOCs治理;NOx控制方面,“十三五”规划仍然将NOx减排列为约束性指标。
  从2013年起我们首先在74个重点城市,从2015年开始在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臭氧污染监测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下一步,我们在继续将控制PM2.5作为大气污染治理首要任务的同时,将以加强NOx和VOCs排放控制为重点,扎实推进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加强监督考核;二是积极削减臭氧生成的前体物NOx和VOCs,加快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三是出台VOCs防治政策,加快制定农药、涂料、医药、无组织逸散的排放标准;四是进一步研究臭氧的形成机理,以及重点区域NOx和VOCs的最佳协同减排比例。通过这些努力,有望在“十三五”期间初步遏制VOCs排放和臭氧污染上升趋势。
  臭氧形成不仅与工业排放有关,也与机动车排放,与家装、服装等相关行业的排放密切相关。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看,臭氧污染比较容易防范,只要不在室外长时间暴露,就可以大幅减少臭氧污染的危害。臭氧治理要坚持科学认知、理性应对、全民参与。希望社会各界共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携手推进臭氧污染治理。
  1、2月份频发的重污染过程拉低了上半年优良天数的比例
  中央电视台:上半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1%,同比下降2.6个百分点。京津冀区域13个城市PM2.5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4.3%。请问您如何解释PM2.5不降反升的现象?
  刘友宾:谢谢你的提问,我首先向大家提供一组数据。2017年1~7月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60%、69.8%、83.1%、83.6%、70.5%、77.8%、82.5%,PM2.5浓度分别为:117、62、48、40、38、29、27微克/立方米。数据显示,除1、2月份外,其他月份优良天数比例维持在70%以上,其中3个月在80%以上,PM2.5浓度除1、2月外,最高值都在50微克/立方米以下,每月同比分别下降17.20%、 4.8%、持平、3.3%、6.9%,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今年1、2月份,发生多次重污染过程,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专家们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全球变暖大趋势下的不利气象条件、工业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放,以及冬季供暖期间大量散煤燃烧叠加所致。1、2月份频发的重污染过程,拉低了上半年优良天数的比例。自3月份以来,全国空气质量总体呈不断改善趋势。以北京市为例,据测算,1、2月份重污染过程对上半年的PM2.5浓度贡献率高达30%。3~6月PM2.5浓度连续4个月实现历史同期最低,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逐步缩小了反弹幅度。昨天,北京市刚刚发布空气质量报告显示,2017年7月,PM2.5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6%,继3~6月后,再次实现历史同期最低。
  实践证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部署是正确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大气环境质量离公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违法排污问题仍然严重。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行动以来,各地发现的大量“散乱污”企业,更是提醒我们必须继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丝毫不能松懈。我们必须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之以恒地打好蓝天保卫战。
  正在起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
  中新社:环保税征收涉及到水、气、噪声等流动性要素,征收难度大,目前环保税法的实施进展如何?地方目前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的进展如何?
  别涛: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三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贯彻实施环保税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征税准备工作,要熟悉环保税法的各项规定。排污费改为环保税,需要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协作沟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环保税的前身来自于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已实施30余年。根据新的税法,首先是税费平移,现行收费的项目种类标准平移到环保税。基本工作机制是,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排污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这中间如果有疑问,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复核。
  关于地方调整和确定具体适用税额问题。税是全部统一的,原则上不允许有太大差异,但同时考虑到地方特殊的环境质量要求和特殊的产业调整需要,环保税法规定地方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税额表,确定地方具体适用税额。如北京等环境容量小的地方,可能会确定较高的环保税额标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地方确定和调整具体适用税额的程序是:省级政府提出,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还有一个基本规则就是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低于排污标准50%,减半增收,低于排污标准30%,按75%来收。
  作为环保税征税的税基,即如何计算水、气污染物排放量的问题,有四种方法,按照不同的顺序优先使用。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获得的自动监控数据,如果没有人为干扰,这个仪器是可靠的,运营维护也是可信的,这种数据是最优先的。没有条件做自动监测的,第二种方法就是人工手动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判定排污量。第三个就是两个方法,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因为收税要相应低成本。为了适当降低征税成本,根据排污收费成熟做法,对一些量大面广、污染物排放种类多等多种原因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环保部将制定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用于计算企业排污量。排污系数法,简单举例来说,如某电厂的煤,含硫量5%,耗煤500万吨,用煤炭消耗量乘以5%,就是硫污染物排放量。还有物料衡算法,也就是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同行业产品原材料基本消耗、生产的产品与产生的废物直接进行测算。
  目前环境保护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就环保税征收工作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继续密切配合财政和税务部门,做好环保税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2018年1月1日环保税的顺利开征。
  大力支持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企业
  新京报: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由于环保力度持续加大,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一刀切”地限制畜禽养殖,转移或关闭各类养殖场,请问上述问题是否存在?有何应对举措?
  刘友宾:我国是畜禽养殖大国,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凸显。据农业部门统计,我国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其中40%的畜禽粪污未得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给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已经成为农村的突出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畜禽养殖环境问题,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基本完备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规模化养殖的规划和选址建设、散养密集区域污染防治、畜禽禁养区的划定以及相关补偿问题等都进行了全面规定,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依法行政,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企业,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级;对合法经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维护其合法利益。
  政府起诉和NGO起诉可合并审理
  界面新闻: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环保组织“重庆两江”等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公众质疑,有专家认为该法院的判决并不合理。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未来有没有打算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
  别涛:谢谢你关注这个问题和这个案子,我们也注意到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案子。原告是远在重庆的环保组织,很活跃,对他们参与环保监督,我是赞成的。对茂名的这起案件,因为是司法问题,行政机关不宜评判。
  据我了解,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没有依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理解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对象是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写NGO组织。
  现在,媒体、部分法学专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也可以理解。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也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NGO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主管部门提起的诉讼,是不是互相排斥的,现在还不清晰。我们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NGO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怎么协调的问题。地方有一些较好的探索。有的地方有企业污染环境,NGO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没有审结的,就将其与政府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我认为非常好。合并审理互相支持,政府掌握的证据和NGO掌握的证据可以相互补充,共同用来证明污染企业的行为,让其承担责任。不管是政府起诉还是NGO起诉,违法企业都占不了便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遏制污染排放是有益的。
  刚才说“一刀切”的问题,我想最后澄清和强调一句,所谓“一刀切”,从来就不是环境保护部的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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