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文件
阿克苏地区环境保护局
阿地环字〔2015〕106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新环发〔2015〕247号)要求,现将《关于建立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阿克苏地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3日
关于建立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合力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和其它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15〕78号),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新环发〔2015〕247号)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地区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宁承江地区环保局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蒋崇云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
安尼瓦尔﹒坎吉地区检察分院副检察长
黄海涛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阿力甫·吉力力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一般由地区环保局
主要领导组织召集,特殊情况也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情况组织召集,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通报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及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有关情况。
(二)研究联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对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五)会商联动执法重要问题或环境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六)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互通信息,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证据的互信和共享。
(七)研究解决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个处(科)室作为联系承办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部门联络员。
地区环保局联系部门:地区环保局法制办
联络员: 何旭18909970779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联系部门:地区中级法院办公室
联络员:聂国清2692822
地区检察分院联系部门:地区检察分院侦查监督处
联络员:张洪晓15292347920
地区公安局联系部门: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
联络员:岳争峰15999402222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积极沟通、协调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事项,会商需不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议的案件,如需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将相关建议提前1周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建立执法联动制度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违法行为,形成环境保护执法合力,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环境污染严重、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调查工作。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责任部门:地区中级法院办公室
负责人:张军26928162692822
地区检察分院联系责任部门:地区检察分院侦查监督处
负责人:王娟13579116656
地区公安局责任部门: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
负责人:岳争峰15999402222
地区环保局责任部门:地区环境监察支队
负责人:王勇18909970798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要加强配合,互信协作,依法严厉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案件移送、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予立案未立案的,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联合调查机制:
(一)在一定区域、时段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三)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公安机关配合的;
(四)公安机关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做好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
(五)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开通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平台接口,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案件信息通报要以有利工作、方便沟通、资源共享为原则,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传送、抄送统计报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案件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各部门获取的案件线索或者需要联合调查取证的案件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司法裁决情况以及移送建议、监督立案和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案件查处情况等信息。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案件信息统计报表,案件信息统计报表可以按月或季度统计,统计报表于每月(季度)5日前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做出的重大决策、开展的重大行动事项、取得的重要成果等,可以采取联合发布或同时发布的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聂国清(办公室秘书,2692822)
地区人民检察院联系人:王娟(侦查监督处,13579116656)
地区公安局联系人:岳争峰(刑侦支队,15999402222)
地区环保局联系人:左天罡(宣教中心主任,18909975060)
四、提升办案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联合或单独组织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专业知识培训、经验交流和研讨,优化办案流程,不断提升破获和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能力。
各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办案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在全地区形成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