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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www.aks.gov.cn 发布日期:2014-07-07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我区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

上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环保产业政策。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为我区的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第三条 协会围绕政府部门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工作,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信息服务、咨询评价提供辅助管理。

第二章 协会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

在自治区环保局的领导下,在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下,对全区环境保护产业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助手,为环保企业做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组织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对环保产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行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规划、产品结构调整等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环保产业的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参与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制订环保产业的行规行约;促进环保产业向技工贸一体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推动环保产业科学技术进步。

组织技术攻关,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环保产业技术培训班,组织我区的科技情报交流,向环保产业单位和环保产品、技术用户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第六条 为环保产业生产单位及环保产品、技术用户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通过全国环保产业信息网,调查、收集、研究区内、外有关环保产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向用户单位提供情报;定期举办环保产业技术经验信息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协助引进新技术,开拓国际环保市场。

协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装备;积极促进内引外联、东联西出,在我区建立环保产业高技术开发区;组织区内新技术、新装备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八条 出版环保产业专业性刊物,总结交流区内、外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经验,宣传党和国家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保护环保产业领域里的知识产权;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各种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打击环保产业里的伪劣假冒产品,维护环保产业的声誉。

第十条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发放自治区室内环境检测资格证书、自治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资格证书、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产品)推荐证书,评选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

第十一条 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科技管理人员(无论在职与否),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凡参加本协会的单位(个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关系等均不变动。

第十四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熟悉环保政策法规,身体健康;

2.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管理,热心环保事业,具有一定的环保产业工作经验;

3.热心环保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4.国营、民营企业中热心环保事业或从事企业环保管理的人员;

5.具有环保知识产权(专利)的个人;

6.从事环保技术研究的个人。

(二)团体会员

1.环保产品生产企业;

2.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包括:ISO1400认证、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服务咨询单位;

3.洁净产品生产企业,包括: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产品、有机食品;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5.从事环保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的单位;

6.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的单位;

7.从事污染防治设计、承建环境工程、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

8.室内环境监测企业、室内污染治理企业。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3.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4.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有关科技信息与资料;

5.有权要求协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其它服务;

6.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员费;

2.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3.如实地反映单位开展环保产业的活动情况,协助同行业解决生产中的难题;

4.积极支持协会、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退会,经会员提出,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销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违反协会章程,长期不与协会联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1.修订本会章程;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4.选举理事或罢免,组成理事会;

5.交流发展环保产业的经验、信息;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权是:

1.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3.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检查总结工作执行情况,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5.讨论决定本协会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安排召开,其职权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部署执行方案;

2.召开理事会、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决定设立学术研究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长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在各地、州、市成立环保产业协会分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环保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科研、咨询服务收入

3.有偿服务收入;

4.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5.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6.挂靠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7.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8.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的支出

1.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开支;

2.各种业务活动所需的开支;

3.对外活动经费(包括国内、外专家、学者讲课、作学术报告;组织技术引进、国内、外环保产品展销等费用);

4.由协会负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及其它行政性经费开支和专家活动补贴;

5.为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所增加的开支;

6.有关表彰奖励费用和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六条 协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费管理财务制度(另定)。一切财务收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财务手续,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交纳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1、 会员单位团体会费 2000元/年;

2、 有关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等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09年7月23日起按新的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2009年7月23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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